案例:修建业老项目做了浅易征收存案,同时将项目内的设计服务和监理服务分包出去,取得的设计服务和监理服务的分包发票可以在申报时扣除吗? 分析:凭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划定》的划定:“试点纳税人提供修建服务适用浅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用度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凭据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修建服务增值税征收治理暂行措施》的划定,纳税人根据上述划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用度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切合执法、行政法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划定的正当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修建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修建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修建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三)国家税务总局划定的其他凭证。
17号通告中,虽然没有明确说分包款必须是工程分包款,但从对票据要求上,所指应该是修建服务发票。因此,一般认为,差额纳税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用度中扣除的应该是工程分包款,扣除的依据是修建服务发票。
该案例中的设计服务、监理服务不属于修建服务,不能作为分包项目扣除。值得注意的是,湖北省国税局在营改增问答中的回复是这样的:修建企业选择浅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在盘算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子包罗哪些?分包条约中约定的分包款子,可以凭发票在预缴增值税时扣除。如专项工程分包条约,其质料及劳务款均可凭票扣除。
在《青岛市修建服务涉税业务管理指南(2017年5月版)》中的划定是这样的:纳税人提供修建服务适用浅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用度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用度中扣除的分包款,应当取得切合执法、行政法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划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同时切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工程质料款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1)开具货物(工程质料)的增值税发票中要注明修建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2)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条约中,有分包方提供货物(工程质料)的条款约定(包罗质料名称、数量及预算金额)。网上流传的另一份署名江西省国税局的类似文件,也做了同样划定。只能说这样的划定,尺度较大,我认为和17号通告的本质要求不符。
在国家税务总局〔2017〕11号通告公布后,纳税人销售运动板房、机械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修建、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措施》(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划定的混淆销售,应划分核算货物和修建服务的销售额,划分适用差别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如果分包方是钢结构公司等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单元,那么钢结构等自产货物的金额能否扣除?江西省国税局的下面回复,我认为比力合理,承继了以往的政策。
问:允许扣除质料款修建条约总承包方对外签订分包条约,同一修建服务分包条约中包罗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的,适用浅易计税情况下,分包方销售自产货物的部门,能否作为总承包方的分包款扣除?答: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划定,纳税人销售运动板房、机械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修建、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措施》(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划定的混淆销售,应划分核算货物和修建服务的销售额,划分适用差别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修建服务分包方销售自产货物并提拱修建服务的,且同一修建服务分包条约中包罗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的,总包方取得分包方销售自产货物的部门可以作为修建服务分包款的扣除额。( 江西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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